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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錫通園區重大事故隱患典型案例警示
為深入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加強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切實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目的,現對2起重大事故隱患典型違法案例進行以案釋法,警醒企業高度重視、舉一反三,認真組織學習新標準,深入排查各類事故隱患,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積極防范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案例一
2025年6月4日,蘇錫通園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南通某包裝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發現該公司未制定粉塵清理制度,未及時清理現場木質粉塵,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符合《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10號令)第十一條: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某包裝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執法人員對南通某包裝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罰款。
案例二
2025年6月20日,蘇錫通園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南通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二樓靜電粉末噴涂生產線使用天然氣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符合《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10號令)第七條:機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五)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或者燃燒裝置未設置火焰監測和熄火保護系統的;”的判定情形。
南通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執法人員對南通某科技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罰款。